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(6)
发布人:殷明和
发布日期:2011-11-08 10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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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。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,对违反 本规定的党组织和党员应进行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当事人党的纪律处分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1:中国共产党党旗制法说明
党旗上党徽两面相对。为便利计,本件仅以旗杆在左的一面为说明标准。对于旗杆在右的一面,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。
1 旗面长宽之比为3∶2,旗面左上方